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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教字[2006]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
实 施 方 案


各中小学、民办学校、驻绛厂矿学校: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我省教育系统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安排意见》(晋教基[2006]8号)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运教普字[2006]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落实,规范我县中小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具体内容
    1、严格控制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补习班”。全县各高中举办补习班,要经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审批,且所办补习班的范围必须控制在高中应届学生数的10%以内。2007年普通高中学校停办补习班。
    2、严格规范高中学校招生行为。高中招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限时间的“四限”政策。所有学校必须按实际办学能力严格控制规模轨制,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扩招计划招生,否则视为“乱招生”予以严厉处罚。所有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高中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由县教育局审批,实行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制,确保招生宣传的真实性。各学校不得进行高考、中考成绩的排队排名,不得擅自散发或利用媒体发布高考、中考消息及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通过高额奖励等非正常手段乱招生。
    3、严禁义务教育阶段组织升学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任何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不得将本学区内应入学就读的学生拒之门外。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布局、规模和居民居住状况,合理划分学区,保证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就近入学。
    4、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容量。小学、初中学校班容量应控制在45—50人范围内。鉴于城区内学校建设滞后的情况,2006年城内小学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控制在56人以内。
    5、严格规范中小学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取消早晚自习。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中学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30分,夏季不早于7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早上起床一般不早于走读生到校时间1小时。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严禁学校、教师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假期组织学生上课,更不得收费上课、补课。严禁各级公办学校在学校举办收费性文化课学习班,更不得在校内举办“民办校”或“民办班”。
    6、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全、开齐各类课程,开足课时。所有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开齐开全课程,特别是要保证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的课时。课改实验年级必须开设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所需教材严格在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7、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实行均衡编班,不得举办实验班、共建班、特长班,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保障所有学生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8、严格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和报刊征订工作的管理。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晋新出办发[2003]25号)文件规定,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发行,主要由省新华书店和山西育人书店共同发行,其中,省新华书店主要发行国家课程教材(包括实验教材)和国家课程教材教辅用书;山西育人书店主要行发中小学寒暑假作业、山西省地方课程教材(《研究性学习》和《技术与设计》)、实验报告、高中语文读书等四种教学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组织订购或允许其它单位、个人向学校销售中小学教学用书。如发现个人擅自组织征订或销售中小学用书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9、严格教育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标准。
    10、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杜绝任何体罚及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及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对违背师德、行为恶劣的教职工及其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到学校就学权利,更不得将学生驱赶出学校。严禁小学、初中教师工作日在各种辅导班上课,严禁小学、初中学校领导和教师经商、外出办班,严禁教师对本校、本班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二、工作进程
    1、2006年5月底前,各学校要将“实施方案”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要制定出本校2006年规范办学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
    2、2006年6月—8月,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将分别组织力量督查各县(市、区)招生工作。
    3、2006年9月上旬,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要分别组织办量对各县(市、区)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2006年12月,省、市分别要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总结。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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