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教育信息网
 首    页  机构简介  新闻荟萃  网上办公  教学科研  学前教育  教育管理  教育督导  招考中心  民办教育  他山之石
 财务审计  人事管理  教师培训  电教实验  成职教育  勤工俭学  名师名校  行风建设  教育论坛  留 言 板  与我联系

 
 

当前位置:绛县教育信息网 >> 民办教育——上级来文(负责人:梁文强)

运城市教育局

运教社函字[2005]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特别是针对和突出解决乱招生、抢生源、学籍管理等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l、严把审批关,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
    依规依法严格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原则,全部实行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审查档案材料、组织专家组 对照办学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认真细致的实地考察,经局长同意后上社管办会议研究审批学校。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必须达到“六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独立的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证书)。
    2、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民办学校的监管力度
    教育局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管理不到位,教育教学质量低下,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师生需要的,师资力量薄弱且无教学资格证书,不按标准收费、教科书不统一,不按规定开设课程的,用无证照、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开展各种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以换证为契机,促进民办学校全面发展
    依规依法做好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认真细致审查上交的换证资料,依据办学标准及换证材料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完善学校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学校章程等。要求学校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换证工作,换证不是单纯的“取一换一”,而是要加大对学校的投资力度,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民办学校的发展。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将通过换证工作严格依法予以规范,对于达不到“一法一条例”要求的不予换证。
    4、查处非法办学,整顿民办学校的办学环境
    充分发挥运城市民办教育协调发展领导组的作用,今年暑期开学前,市教育局将协调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达到办学标准且布局合理的允许办学,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暂时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经过整改对仍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予以取缔。对于不听劝阻违法办学的,将通过法律手段,联合职能部门追究办学人的责任。
    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秩序
    民办学校在遵守教育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享有招生自主权。民办基础类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轨制和班容量确定招生计划,不能随意违背“面对面、手把手、心连心”的小班教学规律,不能提前招生,不能用免吃免住发奖金的手段挖“优生”“尖子生”,造成不平等的竞争,不能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教育局社管办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可靠,不能随意夸大其词,虚假承诺,必须明确列出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开设专业、颁发何种学历证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招生学校必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做到“独立招生”,绝不允许以公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否则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外地来我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我市教育局社管办登记备案,到指定的区域统一招生,不允许在宾馆、招待所里随意招生。
    市教育局继续加大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督查力度,严肃民办学校的招生秩序。严禁利用哄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逼迫学员办理入学手续或不按规定乱收费。对违规招生、采取不正当手段抢生源,重金挖走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高分段学生的学校,一经查实,视情况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取消办学资格等行政处罚。通过有力措施,努力使我市民办教育逐步走上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严格民办学校的收费与退费管理
    1、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需经审批机关核实同意后到物价审批机关办理收费手续,应按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一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收费标准,其收费情况每学期应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民办学校收费要用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
    2、民办学校应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3、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开除学生。民办学校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转学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办理:
    (1)因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向校方提出退学退费,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退学、退费,应凭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成本核退学生的部分或全部学费。
    (4)退费标准:①注册学员,在学校没有开学之前退学者,退还本学期学杂费的95%;②开学7天内退学者,退还本学期学杂费的90%;③开学8-15天内退学者,退还本学期学杂费的80%;④开学30天内退学者,退还本学期学杂费的70%;⑤凡超过30天退学者,不予退还学费;其中,“开学”指的是学校教学计划中所指的正式上课时间,不含军训时间。转学的退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提到的学费是指本学期的学费和杂费、住宿费,如校方已经收取学生一年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第二学期的费用都要如数退还。
    4、学校在接到学生退费申请后一周内办完退费事宜。
    5、学生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不予退还学杂费。
    6、不按规定退费,不在规定的时间退费,不向家长说清楚扣除款项理由,造成学生家长上访告状等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运城市教育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无

上篇文章:暂无
下篇文章:暂无

  发表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您是位访问者
绛县教育局主办

绛县教育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声明 | 联系方法 | 刊登广告 | 使用说明 | 关于绛县教育信息网
版权所有 绛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