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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负责人:王胜利)
运 城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运教政字[2006]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
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市直各中小一学校(幼儿园):
现将运城市教育局、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学校要认真排查本校学生现在乘坐哪些学生接送车,车号、车型、座位数、乘坐本校学生数等一一登记造册,并督促接送学生车业主向本县(市、区)教育局和公安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各县(市、区)审批的接送学生车,必须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统一颁发“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暂行规定》,认真对学生接送车进行检查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件二: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内容
附件三:接送学生专用车准驾证内容
附件四:运城市学生接送车申请表样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
接送车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由于教育布局调整,学生接送车辆大量增加,与学生接送车有关的各类安全事故明显增多。为此,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及市教育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对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严防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好“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切实保障全市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用于接送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学校或业主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备案,统一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给予颁发“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一律加盖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线检验合格,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年检,并要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临时检查和检验。对安全状况不达要求、不具备接送学生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运或取缔。禁止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学生接送车。
三、凡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驾驶活动。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在驾驶学生接送车辆时,必须持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接送学生专用车准驾证。准驾证标有驾驶人照片、注明驾驶人姓名、准驾车型及违法记录。凡驾驶人连续三次被公安交警查处有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取消其驾驶学生接送车资格。学生接送车驾驶入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法规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及管理.
四、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必须按规定为接送车辆购买第三责任保险和乘坐保险,凡没有购买保险或只购买单项保险的车辆,坚决不能从事接送学生活动。
五、学校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接送制度,对接送车牌号、运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路线、趟次等情况,学校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切实做好接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做到时时有人管,定点有人接。
六、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生接送车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家长、接送学生车业主、驾驶员之间,都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到权责明确,风险共担,搞好协作配合,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长,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各学校要制定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无牌车辆及报废、拼装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不乘坐无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学校要确定专人对本校学生、幼儿接送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接送学生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
八、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公开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公安局(分局)交警队,要联合向教育、公安、关工委等有关人士颁发接送学生车辆监督证。对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主要监督其车辆驾驶人是否与准驾车型一致、超员等交通违法情况。对没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有权制止其营运,并向交警部门举报,由交警部门给予查处.
九、凡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其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的专业客运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拼装车、“病车”、“黑车”等。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从严查处一切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车辆和行为。要坚持“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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