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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晋教师继[2007]9号


关于做好2007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是国家为基础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有效形式,是不断提高我省基础教育师资水平,优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的主要渠道。
    自1999年山西师范大学首先在我省开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已为我省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培养了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人员,他们已成为教育管理和教学一线的骨干力量。但是,随着基础教育改革对高水平教师队伍的需求与优秀教师的不断流失,培养高水平骨干教师的任务显得非常迫切。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关于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学教师的学历结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7]36号),就做好我省2007年及今后教育硕士的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硕士培养工作对建立高水平骨干教师队伍的重要性。目前我省优质教师资源仍很短缺,教育硕士培养工作作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学位提升和业务培训的主要形式,对提高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的素质,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大意义,各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中小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符合报名条件者积极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协助高校做好今年教育硕士的招生报名组织工作。
    二、各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制定出本市“十一五”教育硕士培养规划。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教师进修学校、普通高中硕士学位(含在读)比例达到8%,其中省级示范高中硕士学位(含在读)所占比例达到10%以上,其它高中硕士学位(含在读)所占比例达到5%以上,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有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教师。普通高中应做好学科规划,每年推荐3—5名满足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鼓励有条件的初中、小学积极推荐报考。
    三、凡被正式录取的学员,其培养经费由学员本人和所在学校共同承担。学员所在学校要积极支持学员进修,为学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学员在原学校学习实践期间,各学校要妥善安排学员的学习与工作,保障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验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学员在读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原工资待遇。学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获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之一,按照国家对专业学位的有关规定,.对已获教育硕土专业学位者,在职称评定、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师应作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首选培养对象。
    五、山西大学和山西师范大学作为我省教育硕士的主要培养 单位,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课程设置要符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要增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教学实践方面的内容,学位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验研究,鼓励学位论文与教育科研项目结合,以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省基础教育培养出更多高质量、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六、为了促进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省教育厅和山西师范大学将给予被正式录取的教师进修学校一定资助和学费优惠,希望各教师进修学校抓住机会,引导和鼓励教师踊跃报考,促进本校教师队伍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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