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以考风正学风,以学风正教风,以教风正校风,以校风正作风,强化参加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为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大幅度提高,为教育先进县的顺利实现营造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工作氛围,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绛县范围内由县教育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所有中小学学生各类考试。 第三条 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招生统考工作精神,按照“依法治考、规范管理、职责明确、属地负责、优化服务、办人民满意的考试”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力、义务,不得越权行事,不得敷衍了事。 第四条 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必须从每一个考生、每一位教师、每所学校、每个校长(教办主任)、每次考试认真做起,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第五条 凡乡镇教办、县教育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所有中小学生的各类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学生参加考试,不准出现替考现象,一经举报,情况属实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次追究学校校长、教办主任的连带责任。并取消本次该单位的考试成绩。 第六条 开展诚信教育。每年四月份第一周为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周。各校要在广大考生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坚决杜绝对考生进行违反考试纪律的不正当教育,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实行考风考纪追究处罚连带责任制。 考生出现违纪、舞弊等违规行为,除对考生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监考教师的直接责任,依次追究考生所在校学科教师、班主任、校长的连带责任; 考场出现纪律混乱,有违纪作弊现象,除对监考教师处理外,还要追究考点主任的直接责任,追究监考教师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除对考点主考处理外,追究包点领导的责任; 非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点,要追究场外监考的责任。 试卷整理、验收、装订、密封出现纰漏,除对监考教师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考务组验收人员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考务组长、考点主考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实行考点主考负责制。考点主考是考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点主考要从正股级干部或正股级后备干部中选拔,必须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 考点主考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工作,妥善处理本考点的突发事件,有权对不称职或违规的监考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对违规考生提出处理意见。 考生、监考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考点主考的领导。 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责任及处罚与考点主考相同。 第九条 严格监考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处罚、奖励等五道程序。 监考教师应当从身体健康、恪守原则、责任心强、业务熟练、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爱考生、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并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50岁以下的公办教师中选拔。被抽调的监考教师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不得借故推拖或搪塞。 派出单位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思想教育,学习招生政策和法规,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掌握组织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考点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业务培训。特别要重点培训试卷的分发和答卷的收集、整理、装订、密封等各细小环节的操作规程。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考点主考必须与监考教师鉴定《考风考纪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对监考教师的考前、考中、考后管理。监考实行承包责任制,每名监考教师重点承担10名考生的监考任务。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既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心考生,同时要注意做好考生的思想工作。考试期间,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直至考试结束。试场内备用试题、缺考试题要悬挂在黑板上,保证试题不损坏,并随时接受检查。 监考教师,凡连续两年内所监考场没有出现一起违纪违规事件,授予“诚信监考教师”称号,在评模晋级中优先选拔。 监考教师,只要所监考场出现一例违纪作弊事件,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两年内不得评模晋级,并取消当次及下次监考教师资格。 第十条 健全考风考纪事前约束机制。考生考前要签定《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考点主考、选派监考教师单位、校长、监考教师人人签定目标责任书,作出承诺,一旦发生违纪作弊事件,自愿接受组织的一切处罚。 第十一条 推行考试管理阳光作业,建立考试举报制度。 各考点必须公布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考场分布、考场编号及准考证起止号、考生领队休息室等等示意图。 各考点必须设立举报箱和曝光台,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师生监督。举报箱钥匙由巡视领导或特派监考与考点主考保管,按规定时间同时开启检查。 考试期间,考务组长要在开考前的全体人员会议上当众检签、摇签、抽签、验签。 考试期间,包点领导、考点主考、考务组长确需进入禁区内,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但不得频繁进出,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 场外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走动,要坚决杜绝除省、市、县巡视领导,包点领导,考点主考,考务组长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禁区。 考点主考、副主考、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工作人员及考生领队必须佩带不同标志的证件。 第十二条 规范考点设置,确保考点设置标准化。各考点学校在布置考点、考场时,要按照《考试工作基本要求》进行布置。特别要注意校园的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并积极营造校园文化氛围,努力为广大考生和各类工作人员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考试环境。 禁区内除试场外的所有门窗,均要张贴封条,考试结束后方可开启。 试场内考生座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考桌前后左右间隔距离必须在80厘米以上,并在桌脚划定固定标志。 双人桌要划定黄金分割线。 考试期间,考点内所有家属、非工作人员一律回避,不准在考点内逗留。否则追究有关人员和考点所在校校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后勤、保卫人员及保密人员、考生领队的管理。 后勤、保卫人员必须组织纪律性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觉接受考点主考分配的工作,主动维持考试场地秩序,制止一切无关的人员进入考点或在考点附近逗留、观望。考试期间,值勤、服务人员不得进入禁区,不得在禁区附近大声喧哗。每科考试完毕后,协同监考人员清点用品,关闭门窗并落锁。 考生领队必须在考点内的指定的地点等侯,不得离开考点,也不得在考点内随意走动和喧哗。考生领队必须接受考点主考的领导,协助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考点主考。 保密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保证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如发现密封破损或造成泄密事故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保密人员必须4人以上24小时昼夜值班,轮流看管,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上交试卷时,必须互相清点数量,交清手续。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考试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达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考试前,要召开监考教师及涉考人员培训会、动员会、监考教师派出单位负责人及各学校校长、学校考务人员会议,并保证考试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考试期间,每科考完后,要召开由包点领导、考点主考、考务组长参加的踫头会,及时小结,通报有关情况,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考试结束后,要召开考试工作总结大会,奖优惩劣,公开处理违纪人。 第十五条 严格回避制度,凡是有直系亲属参加的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严格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书面检查、公开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