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物价局 运城市教育局 文件 运城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夏县发展和改革局、禹都开发区经贸局、华信开发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晋教纪监[2006]12号)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为计划内和择校生招生计划”。为解决新的招生计划与现行收费标准不对应问题,防止个别学校借机高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纪监[2006]9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择校生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259号)精神,现将我市普通高中择校学生择校费收费(以下简称高中择校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规范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 高中择校生收费要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依据,没有择校生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得收取高中择校费。学校向学生收了择校费的,不再收取学费。各普通高中择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取消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教计财[1997]51号文件规定的高中毕业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教计财[1999]5号规定的各类成人学校毕业证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费已经晋教纪监[2006]9号取消,不得再行收取;不得收取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工本费。毕业生证书工本费在学费中支付。 三、择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学校实施收费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收费标准与学生成绩挂钩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中“三限”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人数、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各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 二00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