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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
——工作动态(负责人:李成秀、王才勇)
绛县教育局
关于教育内部计财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教育部门、学校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为了对教育系统各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特提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如下规定:
一、内部审计范围
(一)教育事业费、转移支付资金、校舍维修费、布局调整经费、危改资金、专项补助经费、科研经费等管理和使用;
(二)学校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勤工俭学资金、学杂费、电教费、考试费、捐资和集资资金等教育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本建设(含自筹、捐赠)投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与教育经费、基建投资、预算外资金等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六)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有关学校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会议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学校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表扬、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
(七)对本单位所投入资金的使用及其效益等有关事巅,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反映情况。
三、内部审计处理
(一)对不正当的财务收支进行制止和纠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学校的人员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给单位和学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制止、纠正和处理;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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